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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意外摔伤 保险公司担责吗?

2023-08-14 19:30:42    来源:云南法制报

保险公司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组织保险销售人员开展周末团建等活动,如果在该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失该由谁承担呢?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

参加公司活动无证驾车受伤


【资料图】

张某经某保险公司姚安分公司组织的保险营销员培训合格后,双方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此后,张某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公司每个月根据张某上一个月代理销售保险合同的业务情况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同时,分公司还委托张某积极向公司推荐新人,并告知其每推荐一名新人增员成功就有400元的奖励。

一个月后,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张某发放了500元新人学习津贴。事故发生当晚,分公司进行保险营销员增员面试,并举办酒宴庆祝。张某带着朋友马某到面试地点进行面试,面试后还参加了公司举办的酒宴。

22时许,张某在驾驶摩托车送马某回家途中摔倒,导致受伤。因伤势较重,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认为其是在完成保险营销人员招聘事务回家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应对自己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另查明,事发时张某无摩托车驾驶证。

判决

双方非劳务关系 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张某认为的劳务关系。原告张某是因自己无证驾驶,驾驶过程中忽视安全,撞到路上的石头导致摔倒受伤的,并非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张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也不能证明损害系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故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释法

保险代理合同是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合同,其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保险分公司是委托人,张某是受托人。而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按完成的委托事项收取代理手续费,工作时间、地点、工作的具体对象等均不受保险人的安排。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只是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按张某的业绩给付代理手续费,其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且实际开展业务的对象和时间均由张某自行安排确定,不受保险公司的明确指示。在报酬方面,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均是围绕授权与代理进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授权范围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根据张某成功售出的保单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固定的工资或劳务费,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此外,按照《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保险代理人是公司的营销人员,推荐新人是保险营销人员的职责。因此,张某与保险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保险公司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组织保险销售人员开展周末团建等活动,如果在该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失该由谁承担呢?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

参加公司活动无证驾车受伤

张某经某保险公司姚安分公司组织的保险营销员培训合格后,双方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此后,张某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公司每个月根据张某上一个月代理销售保险合同的业务情况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同时,分公司还委托张某积极向公司推荐新人,并告知其每推荐一名新人增员成功就有400元的奖励。

一个月后,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张某发放了500元新人学习津贴。事故发生当晚,分公司进行保险营销员增员面试,并举办酒宴庆祝。张某带着朋友马某到面试地点进行面试,面试后还参加了公司举办的酒宴。

22时许,张某在驾驶摩托车送马某回家途中摔倒,导致受伤。因伤势较重,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认为其是在完成保险营销人员招聘事务回家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应对自己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另查明,事发时张某无摩托车驾驶证。

判决

双方非劳务关系 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确定了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张某认为的劳务关系。原告张某是因自己无证驾驶,驾驶过程中忽视安全,撞到路上的石头导致摔倒受伤的,并非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张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也不能证明损害系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所致。故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释法

保险代理合同是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合同,其本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保险分公司是委托人,张某是受托人。而在保险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按完成的委托事项收取代理手续费,工作时间、地点、工作的具体对象等均不受保险人的安排。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只是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按张某的业绩给付代理手续费,其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且实际开展业务的对象和时间均由张某自行安排确定,不受保险公司的明确指示。在报酬方面,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均是围绕授权与代理进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授权范围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根据张某成功售出的保单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固定的工资或劳务费,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此外,按照《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保险代理人是公司的营销人员,推荐新人是保险营销人员的职责。因此,张某与保险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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